武汉市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6-06     作者:    浏览量:19840    分享到:

为提高武汉市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武汉市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0.1 醇基燃料具备易燃易爆的特性,为了提高我市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商业餐饮单位醇基燃料的装卸、使用和应急处置。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醇基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和道路运输,不适用于非餐饮用途以及家用醇基燃料。

1.0.3 醇基燃料的应用,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

2.0.1 醇基燃料

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规定的液体燃料。

2.0.4 常压钢瓶

使用碳钢、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制成的、用于盛装醇基燃料的常压小口钢瓶,装量系数在0.85~0.95之间。

2.0.5 压力钢瓶

使用碳钢、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制成的、用于盛装醇基燃料的压力钢瓶,装量系数不大于0.95,并使用氮气或其他无腐蚀性、无毒、具备化学惰性的气体加压至醇基燃料可自流进入灶具。

2.0.6 散装醇基燃料

使用槽罐车运输并现场灌装到固定顶常压小型储罐的醇基燃料。

基本要求

3.0.1 醇基燃料的使用应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

3.0.3 醇基燃料储罐禁止设置在城镇建成区内。醇基燃料容器禁止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存放。

3.0.4 盛装醇基燃料的容器应在容器高度2/3处、径向两侧(或罐体两侧)相对处喷涂或粘贴“醇基燃料”红色字样两处,字体高度不低于80mm。钢瓶本体或不可拆卸的部件上应有钢瓶生产厂家名称及商标。

3.0.4 醇基燃料钢瓶或储罐上应张贴或悬挂灌装标志,注明以下内容:

1) 灌装时间;

2) 灌装质量;

3) 总质量;

4) 醇基燃料生产批次号;

5) 产品标准的编号;

6) 灌装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

7) “严禁烟火”、“切勿倒置”等字样及警示标志。

3.0.5 醇基燃料固定式管道宜涂刷成亮黄色或红色(或间距1m、宽度不小于20mm的色环),并和消防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现有管道有明显的区别。厨房内醇基燃料软管上每隔1m处涂刷一个宽度不小于20mm的红色色环。

3.0.6 使用醇基燃料的厨房和放置醇基燃料的房间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3.0.7 禁止现场灌装钢瓶。

容器

4.1 常压钢瓶

4.1.1 钢瓶的阀门应安装在钢瓶顶部,满足通气和出液的功能需要。出液管出口直径不宜大于25mm。

4.1.2 钢瓶应参照承压气体钢瓶设计,结构、材质、尺寸、壁厚及防腐等参照《钢质焊接气瓶》GB 5100、《不锈钢焊接气瓶》GB/T 32566、《钢质无缝气瓶》GB/T 5099.4、《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T 33145等现行相关标准执行,但阀门结构及瓶体承压能力不作要求。钢瓶应设置阀门护圈或其他具备同等保护力的结构,底部应有高度不小于30mm的底座。

4.1.3 瓶体阀门宜为快开阀。阀门关闭后瓶体处于倒置、平放等状态时不得渗漏。

4.2 压力钢瓶

4.2.1 钢瓶阀门应安装在钢瓶顶部。

4.2.2 压力钢瓶及安全附件应执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的相关要求。钢瓶应符合《钢质焊接气瓶》GB 5100、《不锈钢焊接气瓶》GB/T 32566、《钢质无缝气瓶》GB/T 5099.4、《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T 33145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2.3 压力钢瓶上的标志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的要求,其中“充装气体名称”一栏应填写“XX(充装的气体名称)+醇基燃料”,最大充装量按照0℃时钢瓶充装容积95%的醇基燃料进行填写。

4.3 常压储罐

4.3.1 地上储罐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钢制立式圆筒形固定顶储罐系列》HG 21502、《卧式椭圆形封头贮罐系列》HG/T 3154的要求。埋地储罐应符合《钢制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形单层和双层储存罐》AQ3020的要求。

储罐的总容积不得大于5.5m³,有效容量不宜大于5m³。每个餐饮场所不宜设置一个以上的储罐。

4.3.2 储罐应设置在室外的水平基础上,也可埋地敷设。地上储罐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

埋地储罐应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要求。

4.3.3 储罐应安装液位计,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在增加其他辅助设施。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利用红线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标志。

不得使用视镜或玻璃窗口代替液位计。

4.3.4 储罐通气管(呼吸阀)出口应设置阻火器。

4.3.5 储罐应设置和储罐本体相同材质的通气管和进出料管,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进料管、出料管上应有阀门,进料管应通向储罐底部,其末端距离储罐底部应不大于100mm。

4.3.6 储罐的阀门宜为球阀、旋塞阀等快开阀,可使用截止阀,不应使用蝶阀和闸阀。阀门应设置在人员不借助工具可以操作的位置。

储罐底部不宜设置排空阀,必须设置的,应在阀门出口安装金属材质的丝堵或盲法兰。

4.3.7 储罐罐体应按照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壁厚不小于4mm的储罐不应设置接闪杆(网)。

壁厚小于4mm的储罐应设置接闪杆(网),接闪杆(网)应保护整个储罐,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独立接闪杆应设置单独的接地体,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防雷引下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扁钢或圆钢,并焊接在储罐本体上,尽量竖直敷设接地。扁钢和储罐本体焊接长度不应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圆钢和储罐本体焊接长度不应小于直径的6倍,焊接应焊满。

4.3.8 储罐周边应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要求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设置常闭的金属阀门,雨雪天气打开排放雨水。

4.4 其他

4.4.1 钢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倒放、平放等方式使用。

4.4.2 出现不能直立放置、阀门歪斜、深度大于20mm凹陷等明显变形的钢瓶不得使用。出现渗漏的钢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置。

4.4.3 存有醇基燃料容器的房间应在房屋顶部或距离屋顶不大于1m的高度设置照明,照明灯具应高于通气管口高度1m。屋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照明灯具的开关宜设于距离地面1.5m的位置,且宜设置在门口的外墙上。

4.4.4 存有醇基燃料容器的房间空气流通不畅时,宜设置底部自然通风。通风孔尺寸宜为300mm×300mm,下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250mm。

存有醇基燃料容器的房间空气流通不畅且无靠近地面的机械通风装置时,宜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装卸

5.1 钢瓶

5.1.1 总重量大于150kg的钢瓶应使用叉车等机械进行装卸。

5.1.2 钢瓶应竖直搬运,禁止滚动或放平后拖行。

5.2 散装醇基燃料

5.2.1 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灌装企业的相关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5.2.2 泵及周边的电气设备设施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灌装作业的人员使用的照明灯具及其他工具应为防爆型。

5.2.3 储罐灌装应使用重力自流或固定安装的泵。泵到储罐的管道应为固定安装的金属管道,重力自流可使用软管卸车。

灌装时使用的软管应为金属软管或内有金属丝的软管。金属软管或软管内的金属丝与两端的容器有良好的连接。

软管两端应使用法兰、螺纹或管箍固定,管箍固定时宜使用至少两道管箍。

5.2.4 运输醇基燃料的槽罐车应接地并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可开始卸车作业。组分中含有水的醇基燃料的槽罐车应接地并静置至少1min,组分中不含水分的醇基燃料的槽罐车应接地并静置至少2min。

5.2.5 灌装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全程在储罐及卸车车辆附近监护。

5.3 其他

5.3.1 雷暴、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5.3.2 装卸期间,如有液体沾染皮肤、眼部或粘膜,应立即使用大量水冲洗至少15min,而后就医。装卸完成后人员应立即用水清洁手部、脸部等裸露的皮肤。

使用

6.1 管道

6.1.1 醇基燃料容器到灶具之间的主管道应使用固定安装的碳钢、不锈钢材质的金属管道。管道不得沿地面敷设。

6.1.2 醇基燃料使用的软管应为不锈钢金属波纹管,接头应为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软管不应有中间接头。

6.1.3 醇基燃料的管道连接处不得使用生料带等可导致连接处绝缘的材料作为密封措施。

6.2 灶具

6.2.1 灶具燃料阀门的“开”、“关”位置和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

6.2.2 灶具点火应坚持“火等燃料”的原则,不得进燃料后再引燃。自动点火的灶具应确保电弧位置和强度能及时引燃。

6.2.3 灶具宜优先选用气化燃烧等能源效率较高的燃烧方式。灶具应确保醇基燃料燃烧完全,使用中不应有明显的酒味。

6.3其他

   6.3.1 使用醇基燃料的厨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终端安装高度应高于地坪至少20cm。禁止在地面上敷设任何永久或临时的电气线路及设备。

应急处置

7.0.1 发生醇基燃料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醇基燃料容器阀门,同时疏散顾客和工作人员至建筑以外上风向至少15m处的空旷区域。醇基燃料泄漏后禁止操作照明开关等任何电气设备,电话报警应在室外安全区域进行。

7.0.2 醇基燃料管道发生少量泄漏时(地面覆盖面小于1m2),应立即关闭容器阀门,使用至少100L的水冲洗地面;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使用使用消防水长时间冲洗地面,禁止操作照明开关等任何电气设备。在未确认电源已经断开之前,禁止使用消防水冲洗墙壁等任何可能存在电气设备的区域。

7.0.3 醇基燃料使用单位发现钢瓶渗漏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转动瓶体(可倒置)保证泄漏点位于顶部,并通知醇基燃料供应商(或供应点)或应急救援部门进行处置。醇基燃料供应商(或供应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检查与宣传

8.0.1 醇基燃料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后应检查容器、管道、阀门及灶具,确认无泄漏、渗漏和其他可见异常。

8.0.2 醇基燃料供应商(或供应点)应每个月对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及安全宣传。

8.0.3 醇基燃料供应商应向客户提供醇基燃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使用说明、灭火方式、沾染后应急处置等宣传材料。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的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相关标准

《安全色》GB 2893

《钢质焊接气瓶》GB 5100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钢质无缝气瓶》GB/T 5099.4

《液化二甲醚钢瓶》GB/T 33147

《不锈钢焊接气瓶》GB/T 32566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T 33145

《钢制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形单层和双层储存罐》AQ3020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28

《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392

《钢制立式圆筒形固定顶储罐系列》HG 21502.1

《卧式椭圆形封头贮罐系列》HG/T 3154

《卧式容器》NB/T 4704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 312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


A

(资料性附录)

《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25.1-2018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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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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